好,我们今天来讲一讲 我们国家刑法中间规定的量刑制度问题
这个量刑制度问题呢当然是一个重要的
领域,是刑法学中间一个重要的领域 因此我们在研究量刑制度的时候
来需要的来谈论一下量刑的概念 量刑的原则、
量刑的情节、 量刑的种类 另外我们想特别讨论一下
很重要的这个累犯、 自首和立功 等这几种这个从重从轻的
这个量刑中间特别经常要考虑到的 这么要素。
啊,另外呢,我们把缓刑问题 也放在量刑中间来考虑
因为但是缓刑问题呢跟这个量刑问题
是有一点这个 特殊性。
啊,就是缓刑在量刑 中间呢有一点特殊性,因为它要考虑到
这个刑罚的执行 但是又要考虑到刑罚的
判处的时候能不能适用这种刑罚,所以我们把它放到
这个量刑中间来一并考虑,当然这个合不合适还是一个
可以这个讨论的一个学术问题 那么量刑的概念现在在刑法学中
啊,我们说是在这个确定 确立、
确定这个案件事实符合了 刑法规定的犯罪标准的基础上,也就是确认
案件事实符合犯罪构成或者是 行为构成,并且具有违法性以及罪责的基础上
然后确定对这样子的这个犯罪事实应当适用何种刑罚的
这么一种这个制度。
所以这个 在刑法中间确定的
犯罪和刑罚之后,那这个要保证刑罚的实现 那就还需要有这个量刑的这个工作
啊,所以量刑是完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活动
那么量刑制度就是保障这种重要的审判活动 符合刑法的规定与要求的这么一种制度
啊,那么因此我们说量刑是一种确定犯罪行为应当承担
刑法后果的这个审判活动,因此它的 这个条件是,它只能由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间来进行
啊,也只能在刑事归类以后来进行,刑事归类我们上面已经讲过了
也就是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是符合
刑法规定的这个 特定的这个种类,也就是
符合刑法规定的特定的犯罪种类 在这个之后来来来来进行
并且量刑呢,只能依法进行,不能违反刑法 对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罚种类、 幅度、 条件的限制
啊,在刑法中间呢,对 对这个每一种犯罪应可以
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它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条件
都可能作出自己特殊的规定,那么量刑是不可以
是不可以违反这些限制性条件的,啊,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那么量刑呢,它是因为它是在刑法分则中间规定的
由于量刑呢 是在。
等一等,等一等 等一等,等一等,不用动
这个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法后果 它是有一定的幅度的。
啊,因此这个在这个幅度之内
在面对严重犯罪的时候如何适用?
面对轻微犯罪的时候如何适用?这个就需要有一个调整
啊,另外根据这个具体的犯罪的情况 来进行调整。
所以这个量刑呢,就 有它自身的这个必要性。
在我国刑法中间 规定的大多数犯罪,那都是有这个幅度的
那只有极个别的,一些这个
刑罚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间,只有极个别的刑罚规定
那是规定了,我们称之为这个绝对
刑罚的这种情况,那这个就是在这个iii攻击罪中间
有这个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这种结果发生的,只能判处死刑
这个这样子的条款极少,并且这样子的条款呢在刑法学界也受到了批评
认为说我们在这个死刑问题上不应该规定的这么的绝对
啊,所以一般的这个刑法条款呢都有一定的刑罚幅度
啊,那么它的这个排列顺序上面,一般 也就只有一个例外情况,就是故意杀人罪,
232 条 啊,它是由重到轻的来排列
啊,也就是说的话呢,这个如果是犯了故意杀人罪 是要判处死刑、
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个排列顺序啊,跟其他的犯罪的排列顺序都是不一样的
这跟我们国家对这个故意杀人 这种行为的理解有关系。
但是除此之外,所有的这个
刑罚条款都是由轻到重地排列,先讲轻的行为,这个刑罚
然后再判处较重的刑罚,所以法官就应该根据案情
啊,再这个根据这个刑法的规定,根据这个具体的案情 来决定犯罪人适用的具体的刑罚是什么
当然这种判刑呢,也是为了要体现刑罚的目的
啊,在这个量刑过程中间 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必须符合刑罚的目的
我们以前呢也已经提到了,它以报应 作为惩罚的最大边界,以一般预防作为惩罚的最低要求
我们上回已经提到了这个基本的这个 这个这个要求。
啊,所以有目的的量刑符合刑罚 目的的量刑,是现代刑法
这个量刑原则的这个核心 啊,所以我们要注意到,量刑呢也必须要受到这个
刑法的制约,也就是说必须在刑法的这个 框架之内来进行,这样子一来呢可以避免司法腐败和专横
不可以由你个人的,法官个人的喜怒哀乐
来决定对行为人量刑的这个轻重
啊,不可以的话呢随意的,如果要允许 法官呢这么做,那么就很容易产生司法腐败
啊,另外,我们在刑法的制约下面才能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啊,所以在现有的这个法律规定下面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具体量刑中间呢 如何对具体的
这个犯罪行为适用刑罚 那是有一个幅度的。
啊,因此我们讲,这是所谓的在这个量刑中间所谓的 裁量范围理论,在这个理论中间有一点这个
幅度,啊,在这个领域中间来法官根据具体案情 来作出这个判决。
它另外呢在刑法中间有一种观点 的话呢就主张是点刑罚理论,也就是说一定要很
准确地说出来某种行为 就一定要判处多少刑罚
这种点刑罚的这个理论,这种点刑罚理论呢最重要的
就是它的适用啊是比较这个,很困难的 是是在具体操作上面这是很困难的
所以呢,适用这个裁量范围的理论呢,在
进行这个量刑的时候呢,才是比较合适的
啊,根据在同一个行为,那么在不同的地区 不同的时期,它可能会有一点点调整
啊,所以对于这些呢,如何来限制 呢,以及限制到如此,多大的这个程度呢?
那么现代的这个科学,法学和科学呢都在努力做这方面的研究
因此很重要的就是提出了所谓的这个量刑指南做法,这个的话是在 这个美国曾经有过实践,他们有大概有
20 多年的这个实践的这个历史 但是今天来讲的话呢,量刑指南也不具有强制力了
但是它这个实践给这个刑法学的 发展呢还是提供了很好的这个材料
那么当然人们在这个方面呢也发展出了所谓的这个电脑辅助工具
的这种做法,也就是说希望能够把这个
具体案件中间 所应该考虑的那些情节都赋予它
特定的这个惩罚量,然后通过电脑 因此在这个一个案件中间呢,就直接把这个
有关需要考虑的要素输入电脑,那么通过这个计算能够得出一个
最后所谓的科学的这个结论 所以这种做法呢也在发展
但是现在来讲啊看起来呢这个量刑啊 要做到这一点呢还不太可能
因为量刑呢仍然是一种高度依靠法官的个人能力
的这种活动,但是它虽然不是法官个人的任意活动
但是它需要依靠法官的个人能力根据这个具体的案情来做出这个判断
所以目前来讲啊,对这个 量刑呢在法制的这个框架下,在这个刑法的制约下面
目前来讲呢人们还只能提供一个框架,还不可能
具体到很准确的那个要点上,像,从而实现
把这个量刑呢变成一种这个简单的 数学运算的这个过程,目前来讲还不太可能
那么量刑的这个内容 我们可以看到的话呢,就是它解决什么样的问题呢?
在理论上面没有争议的是适用刑罚
量刑要解决什么呢?适用刑罚,确定刑罚的种类和期限 决定是不是立刻执行这个刑罚,这些呀
人们认为说是量刑的这个内容,没有争论。
但是呢有争论的是 不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处罚尤其是,免于处罚
这一点属不属于量刑的内容呢?在理论上面还是有一点点争论 因此,我们现在在呢可以这个从这个
无论从理论研究或者说从实际操作来讲,我们也许可以把这个不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处罚呢
这一项工作单独的给它独立出来 所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这么一个领域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部分呢肯定是处 它的位置是处在哪呢?它肯定是处在定罪阶段的
末期,在定罪阶段中间,因为你要结,这个要算
说这个不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处罚是属于量刑的部分还是属于定罪的部分 这个有争论。
因此我们可以把它独立出来以后,就可以把它看成是定罪阶段的末期
和量刑阶段的初期,这样子把它坐在,放在这个位置上面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说它也许是,我们也许可以同意
说它是犯罪构造过程中间排除罪责的
这么一种结果,或者说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间,在
量刑的过程中间,控诉方和辩诉方双发达成妥协的一种结果 有可能。
所以这个方面呢虽然在理论上面存在着争议 但是我们不妨把它独立出来
在这个方面呢来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和进一步的确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这种 思考和安排这种比较细致的这种思考和安排
那么对于解决争论和在实践中间呢
这个把这些,把这个量刑的事情啊进行下去,恐怕都是有帮助的
我们国家的量刑原则规定在刑罚第 61
条中间 也就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 实、
犯罪的性质、 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照刑法的规定,有关规定来进行判处。
所以这个 原则呢是人民法院量刑活动的总的指导和准则
也就是说它必须你看在决定刑罚的时候必须根据犯罪事实 犯罪性质、
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有关刑法的规定 来进行。
所以量刑原则的基本特点呢 我们可以概括成,总结为以下这么几点
第一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这个司法原则必须得到坚持 所以在确定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 情节和对社 会的危害性质、
程度的这个事实的这个基础上面 根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来明确应当判处的法定性幅度
这个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这个要求 那么在这个法定刑幅度下面呢,具体判处
什么样的一个刑期呢?要根据实现
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就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考虑宽严相济既要考虑
这个从严处罚的一方面,又要考虑到依法从宽的一方面 这个刑事政策,来确保量刑实现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然后实现刑法的任务
所以当然这里面我们还要注意到要注意贯彻适用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则
虽然刑法的个别化,也就是说对于具体案件必须要具体分析
但是呢对同一个地区,同一个时期的案情
这些案件,在案情相近或者相似的情况下,那所判处的刑罚
应该基本均衡,基本均衡讲的是不能够差太多 虽然可以有一点点差别,但是不能够差太多。
所以这样子一来呢才能够保证 刑法一律平等的原则得到体现